用户登录

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细则

2008-03-10

 

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细则(试行)

为了贯彻和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为了保证我校成人教育的教学质量,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严格学籍管理,参照《北京成人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试行 ) 》,结合我校成人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入学、注册

第一条 按北京市教委有关规定被正式录取者,方获本校入学资格。

第二条 凡被本校正式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交纳有关费用,方可取得学籍。因故不能按期报道者,应事先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推迟入学,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推迟入学。推迟时间一般不可超过两周,否则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经复查不符合录取条件或以不正当手段入学者,取消其入学资格。情节严重者,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 新生经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者,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持区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经校医院和学校批准,离校医治并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被确认需离校医疗的学生应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否则不再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已康复者,应在下学年开学前向教学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入学。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和校医院复查合格者,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和逾期不办理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日期内持学生证和学校指定的财务部门开具的交费发票办理注册手续,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无财务部门开具的交费发票者,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逾期二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条 学生交费后,无正当理由原则上不得中途退学,特殊情况须提出申请并提供有效证件,经学校批准。

学生经批准退学,除扣除教材费用外,另从本学年的学费中扣除手续费、学费、住宿费。开学后退学的,从开学之日起至退学之日止,按月扣除学费及住宿费,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全学期按五个月计算,学年第二学期退学者,不予退费。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

(一)累计 5 门课程不及格者不予在本年级注册,按留级处理;

(二)触犯国家刑律或违反学校纪律受到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者。

二、学生成绩管理办法

第八条 学生必须参加所学及实验、设计等实践环节的考核,正常考核一般在学期末进行,通过考试取得该门课程的成绩。若正常考试未达到及格标准者,则可参加补考及再补考。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且载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 所学课程的考核办法针对不同课程的特点,可采取开卷、闭卷、口试及其它各种方式。一门课程的笔试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小时。

第十条 学生必须按任课教师的要求参加所有教学活动,学生应严格遵守课堂纪律,不得迟到、早退、无故缺席。没有完成任课教师对出勤、作业、实验等环节的要求,教师有权取消其参加考试的资格。教师应加强课堂纪律的管理,可采用各自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考勤。

第十一条 学生无故旷课、缺作业或实验报告,其中任何一项,一学期累计达到该课程该项的三分之一者,不准参加该课程的考试,该课程的成绩按零分计算。

第十二条 评定课程成绩,以期末考试为主(占总评成绩的 60% ),适当结合平时成绩和考勤情况,平时成绩占的 30% ,考勤占 10% 。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给以纪律处分。

如遇极特殊情况学生不能参加考试时,需在考试前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经教学部门领导批准后可以不参加本次考试,以后参加补考。

第十三条 学生在全学年内,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包括实验、实习、设计),经考试全部课程成绩及格或只有一门课不及格者,准予升级。

第十四条 对于脱产班学生经学年考核后,有五门及以上课程成绩不及格者,不准补考,令其留级,有一门至四门课程不及格者可以参加补考。每学年第一学期初补考后,仍有四门课程成绩不及格者,予以留级。

第十五条 对于业余班学生经学期考核后,有考核课程的四分之三以上课程成绩不及格者,不准补考,令其留级,有四分之三以下课程不及格者可以参加补考。每学年第一学期初补考后,有三分之二及以上课程成绩不及格者,予以留级。

第十六条 考核成绩不及格或事先申请并经批准的缺考者允许在下一学期初补考,补考合格后在成绩中注明“补及格”字样。

第十七条 学生的补考时间一般设在不及格课程所在学期的下一学期开学初,如补考仍不及格者,由本人申请,经批准后可再提供一次补考机会,考试时间与下一年级该课程的期末考试同时进行。

第十八条 对于无故缺考的学生不允许补考,成绩单中注明“旷考”字样。

第十九条 因健康原因不能参加全部体育课的学生,需经校方指定医院检查,出具证明,经学校批准、备案后方可生效、且体育成绩不得高于 70 分。

第二十条 考试作弊及协同作弊者,所考课程成绩均以零分计。对作弊者一般不提供补考机会,但本人确实认错态度好,而且在以后的学习和考试中无作弊行为、表现突出者,根据本人申请,经主管校长批准,可参加该门课程再补考,即随下一年级期末考试进行。成绩单中注明“作弊补考”字样。

三、免修与免考

第二十一条 凡已取得国民教育系列毕业资格或取得高教自考成绩者,凭有效成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可从开设的公共基础课程中最多选择二门课程免修、免考。

第二十二条 英语已通过教育部组织的四级、六级考试者,其中英语课程也可申请免修,但不得免考,期末必须参加考试。本门课程的成绩以考试成绩为准。

第二十三条 专业英语一律不免修、不免考。

第二十四条 学生自学某门课程,在开学两周内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按教学计划要求考核,成绩达到 80 分(良好)以上者,经校长批准,可以免修,此考核成绩作为该门课程成绩记载,留级生不能免修。

第二十五条 申请免修,必须填写免修申请表,经批准后执行。未履行审批手续的,不得免修。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可以免修者,各种费用一律不减免。办理免修时间每学期末到开学前,学期中间不办理免修、免考手续。

四、考场纪律

第二十七条 学生凭学生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参加考试,要自觉遵守考场纪律,服从监考教师的指导。

( 1 )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按规定座位就坐。迟到者,须经监考教师同意,方可进入考场。迟到三十分钟,不得进入考场,按旷考处理。特殊情况可由监考教师酌情处理。

( 2 )考试前应准备好必要的文具,如遇特殊情况,需向他人借用时,应经监考教师准许。

( 3 )学生携带的书包、课本、笔记本、参考资料等,应按监考教师指定的地点存放。

( 4 )必须按规定时间交卷,超过规定时间不交卷者,试卷作废,该课考试成绩计零分。考生须在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方准交卷出考场。

( 5 )考试(口、笔试)过程小如发现交头接耳、翻阅课本、笔记本或其他参考资料、“打小抄”、偷看他人考卷或为偷看者提供条件传送纸条、交换考卷、替别人答卷、找人代考、在考场里随便走动、翻阅或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以及违反该门课程考试要求的其它行为均属“作弊”字样。作弊者及协同作弊者按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 6 )考前应做好一切准备工作,考试中途不得擅自离开考场,如有特殊情况由监考教师酌定。擅自离场按作弊处理。

( 7 )考试不得携带手机。考场内不准吸烟。交卷后即刻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交谈。

五、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按录取专业学习,一般不得转专业。

(一)学生因特殊情况需转专业,需持所在单位证明,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批准后办理转专业手续,转入同层次、同类型、同年级或低年级学习。

(二)在原学校学习进入最后一学年的学生,不得再申请转学。

(三)学生在校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不得具有双重学籍。

(四)转入本校的学生,其原来所修课程成绩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承认与否。

六、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六周)者;

(二)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确须停课治疗、休养,中断学习时间累计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特殊原因,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学生休学,应由本人提出申请,教学部门签署同意意见后,经学校批准,方可休学。

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

第三十一条  复学手续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递交本人书面复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结要求复学的学生,经学校审查,若发现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学校可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七、留级与退学

第三十三条

(一)经一次补考不及格课程门数累计达五门(含5门)以上者,按留级处理。

(二)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执行:

1. 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2. 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环节,单独进行考核不及格时均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计算;

3. 毕业论文不及格者,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计算;

(三)凡须留级的学生,若本专业无后继班级,由学校决定留级到其他专业学习,学生不得自行挑选。

(四)符合留级条件的学生,应在办好留级手续后,编入低年级同专业班级就读,所缴费用一律不退。

(五)留级仅以二次为限。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并取消其学籍;

(一)经两次留级后仍达不到要求者;

(二)多次违纪者;

(三)不论何种原因(含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在校时间超过其学制二年者;

(四)一学期内无故缺课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五)因病应休学,经动员而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六)经医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麻风病等疾病者;

(七)因伤残而不能坚持学习者;

(八)本人申请退学。

按照上述规定经校长批准退学者,可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和成绩发给结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的学生不发证书)。

第三十五条  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八、考勤与纪律

第三十六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校统一组织的各项活动。上课、学习、劳动等都实行考勤。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按旷课论。

第三十七条  无故不参加学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实习、集体劳动等环节或节假日结束后无故逾期返校者,每一天按旷课实际学时计。上课无故迟到、早退二十分钟以上者,按旷课一学时论。

第三十八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上课和参加有关活动时,应事先请假。病假满一天以上,需缴验医生证明。学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确有特殊情况须请事假时,一周以内教学部门批准,超过一周者报校领导审批。凡因故事先不能办理请假手续时,事后应主动办理补假手续。申述理由不够准假条件时,按旷课论。

第三十九条  考勤工作由教学、学生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凡无故缺勤,均按旷课论。

第四十条  学生旷课,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九、学生证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证是学生的学籍证明,应加以爱护并妥善保管。新生入学后,由学生管理部门发给学生证。学生在校时,凭学生证进出校门。毕业后学生证应交回学校。

第四十二条  学生证若遗失,原则上不予补发。

十、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三条  学生原则上应在学制内完成学业。修业年限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但在校总年限累计不得超过学制两年。

第四十四条  学生达到下列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一)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

(二)因再补考不及格而取得结业资格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随下一年级重修,经重修考试后达到毕业标准者;

(三)毕业前成绩不合格,按规定可延期重修或补考者,在通过该门课程的考核后,毕业证晚发半年或随下一年级发放。

第四十五条  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在校期间受到两次(含两次)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者不予毕业,按结业处理,由学校发给予结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中途终止学习者作结业处理,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学习期限在半年以下者,不发给结业证书。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不发给任何学历证明。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如有一门课程经考试、补考、再补考仍不及格者,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毕业证书、肄业证书及结业证书的发放,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十九条 学生毕业、结业前应办理离校手续,结清所有欠款,归还租、借的学校物品,持有关部门证明到学校领取有关证书。

其他行政、宿舍等管理办法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校学习的成人教育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