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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员)入学及注册实施细则

2008-03-10

 

学生(员)入学及注册实施细则(试行)

为了健全学籍管理制度,严格学籍管理,树立良好校风,参照国家教委有关普通和成人高校学籍管理规定,根据《北京市科技进修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凡经我院批准入学的学生,必须持入学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到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道者,需事先向学院有关部门请假,并附原所属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二、新生入学后三个月,经学院复审合格,并按院规定期限交清各项费用者,填发学生证,给予第一学期注册。凡不符合招生条件规定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三、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时间返校,并在学院规定的注册日期内,由学生本人持学生证及交费收据到学生工作处办理注册手续或由班主任统一收取办理。

对无故拖延应交纳所规定的各项费用者,一律不予注册,每学期开学两周内不缴清各项费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学院同时予以公示。

四、学生未注册者,学院不承认其学籍,未加盖注册章的学生证无效,一律不准参加学院的教学活动和其他各项活动。

五、任何学生均不得委托他人或替代他人注册,否则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六、学生证遗失者,经学生工作处同意后可缓期办理注册手续。

七、学生注册地点在学生工作办公室,集中注册时间在每学期开始后前二周内。

八、本细则自发之日起执行。

九、本细则由学院院长办公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