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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考勤及请假细则

2008-03-10

学生考勤及请假细则

一、考勤

1 、学生必须在每学期开学正式上课前两天内到校报到,从上课第一天开始实行考勤,并建立考勤档案。

2 、学生上课(包括实验课)及参加实习、形势教育、集体劳动、军训、学生大会、院系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等一律实行考勤。

3 、学生考勤以两种方式同事进行。学生上课(含实验、实习)的考勤由任课教师或指导老师负责。教师可采用点名或定位等方式对学生进行考勤,每周统计一次,签字后送交班主任;与此同时,班主任对本班学生进行全面考勤(包括上课),每周统计一次,经班主任审核签字后送交上级部门。

4 、学院有关部门将任课教师和班主任送交的学生“考勤表”进行核对,填写《学生(员)月考勤统计表》定期公布。每学期末要进行汇总,记入学生学习档案。

5 、考勤要严格认真,平时上课按实际授课节数计算。迟到或早退三次按旷课一节计算,军训、劳动、实习、实践等每半天按四节计算。

二、请假

1 、学生请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事假须有充足理由,请病假要有县以上医院或学院医务室开具的病假证明。

2 、学生请假要有书面请假条,要注明请假原因,起止日期。

3 、学生口头请假,委托他人请假或事后请假一律无效。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擅自误课或离校者,均按旷课论处。

4 、请假三天以内,由班主任审批报本部门备案;请假三天以上两周以内,经班主任签字后由部门负责人审批;请假两周以上,经班主任、部门领导签字后,由主管院长审批。

5 、学生请假期满,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校者,需在销假之前向班主任申请续假,来函或来电注明续假天数。续假未准者必须按时返校,否则按旷课论处。

6 、学生请假期满返校后,应先向班主任报到并到有关部门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7 、学生请假期满,不按时办理销假手续、超假天数均按旷课论处。

三、本细则从发文之日起执行,适用于学制在一年以上(包括一年)所有在校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