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生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发展,根据《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办法》和《成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办法》的有关原则,特制订本规定。
一、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有以下几种: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毕业班学生除外) 5、劝以退学 6、开除学籍
二、对犯有以下错误之一的学生,可酌情给予劝以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1.反对国家基本政策和原则、组织煽动闹事、造谣惑众、制造混乱、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2.违反国家规定,触犯国家刑律的犯罪行为者。
3.破坏公共财产,盗窃国家、集体、私人财物造成重大损失和危害者。
4.品质极为恶劣,道德败坏者。
5.违反学校纪律,情节恶劣(一学期内旷课达50节以上者、聚众酗酒滋事、参与赌博、打架斗殴,造成严重伤害者,考试作弊又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及其他错误屡教不改者)。
6.参加非法社团和非法宗教组织者。
7.有吸贩毒行为者。
8.在宿舍内乱用电,乱用明火造成火灾损失者。
三、对犯有下列错误之一的学生,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破坏公共财产,偷窃财务造成较大损失和危害者。
2.聚众打架斗殴,造成轻度伤害或有流氓滋事行为,影响较坏者。
3.违反校纪校规,情节严重者(一学期内旷课50节以下40节以上;宿舍内私自留宿异性者;考试期间作弊认错态度恶劣)。
4.在校期间拉帮结派,社会不良习气严重者(男女生穿奇装异服、配戴不符合规定饰品、留长发、染发)。
5.在校园内组织非法旅游活动,贩卖非法图书、音像制品,传播封建迷信思想者。
6.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经教育认识较好并有悔改和立功表现者。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者劝以退学或开除学籍。
四、对犯有下列错误之一的学生,可酌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1.打架斗殴或打人造成不良后果,无礼对待教职工、同学及来宾,情节较轻,造成不良影响者。
2.滥用学校名义,向家长索取过量财物供自己享乐者。
3.违反、破坏学校规章制度,违反教学实践过程中的纪律要求造成不良影响者。
4.破坏学校图书仪器设备、家具设施等公共财物造成经济损失者。
5.一般流氓行为或初犯小偷小摸错误者。
6.伪造、假借、涂改证件、印信造成不良影响或欺骗组织弄虚作假,以及其他诈骗舞弊等行为者。
7.扰乱公共秩序,屡次破坏作息制度而造成不良影响者。
8.在宿舍内部未经允许乱接电线,造成不良影响者。
9.有其他违反校纪校规者。
五、审批手续
1.学生违纪需给予纪律处分时,在核实基础上,由该生所在班级填写《关于学生纪律处分的报告》,要附有错误事实旁证及本人检查等材料。
2.属于留校察看,劝以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由部门办公会提出处理意见,报院里审核,由院长办公会决定。
3.属于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部门办公会批准报学院备案。
4.对发生不同系或不同班级之间的,在全院造成较大影响或其他特殊问题,学院认为必要时,对学生处理意见亦可由院里直接批准。
5.学生的处分审批后,填写处分决定,一式三份,系及部门存档一份,寄给学生家长一份,学生档案中存放一份。
六、对学生处分的公告,应根据审批权限分别由审批部门按统一规格发出。
七、注意事项及说明
1.对犯错误学生,要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处理时持慎重态度,实事求是,对不同问题处理要适当。
2.处理学生的材料审批时间不超过两周,超过则自然生效。
3.《处理决定》要同学本人见面,允许学生本人申辩、申诉及保留不同意见,对学生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对处理适当而无理取闹者要加重处罚。
4.劝以退学的学生只发给学历证明,开除学籍的不发给任何证明。
5.对损坏公物造成经济损失的学生,要酌情让其赔偿损失。
6.对受处分的学生,取消其在处分期间参评奖学金,优秀学生等评奖资格。
7.在处理学生过程中,班主任、系及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经讨论不能统一者,应报主管领导处理。
8.具体处分掌握及实施见附件。
八、由学院院长办公会负责本《规定》解释。
北京市科技进修学院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附件)
第一条 各类处分的掌握和实施
一、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对教师有不礼貌行为者,情节较轻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致使教学、科研、会议、集体活动和学生学习、生活不能正常进行者、给予记过以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犯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下列处分:
1.被判处以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被判处以管制、拘役、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属过失犯罪),给予劝以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被收容审查释放者,给予留校察看、劝以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经审查纯属无辜者不在此例)。
4.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劝以退学处分。
5.被处以罚款或警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以至记过处分。
三、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务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作案在1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作案在100-300元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劝以退学处分;作案在3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劝以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多次作案者加重处分。对作案者追回赃物或要求其按价赔偿。
2.撬窃者,给予留校察看、劝以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破坏公物者,按原物价的三倍赔款,并视情节和态度,给予警告以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造成极坏影响者,给予劝以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对于肇事、策划、打架、作伪证者给予下列处分:
1.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劝以退学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策划他人打架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劝以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参与打架,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劝以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殴打事态发展,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打群架或持械打人者,从重处分。
4.故意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打架者犯此款从重给予处分。
5.为他人提供凶器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劝以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6.犯有第五款并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劝以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对策划,鼓动扰乱教学秩序,公共秩序,造谣惑众,制造混乱,指使他人破坏公物等,造成后果或隐情不报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劝以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反对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路线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给予劝以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严禁男女学生互串宿舍,违者必究。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九、在个人生活和道德方面犯错误者,给予以下处分:
1.看淫秽音像制品、书报、画册和手抄本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复制传播淫秽音像制品和小说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道德败坏、强行和异性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给予劝以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4.以谈恋爱为名玩弄异性者,给予劝以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侮辱妇女或进行流氓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时达到下列者:
1、10-20节者,给予警告处分。
2、21-30节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31-40节者,给予记过处分。
4、41-50节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50节以上者,给予劝以退学处分。
平时旷课按实际授课节数计算,每天按四节课计算。学生因事、因病不能到课,要履行请假手续,无辜不请假或超假者均以旷课论处;上课迟到、早退三次按旷课1节处理。
十二、测验、考试(考查)作弊者、给予下列处分:
1.测验作弊者,给予警告处分;期中考试(考查)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期末考试(考查)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考试(考查)协同作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替他人代考者,给予记过处分;叫他人代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作弊行为特别严重,影响恶劣或屡教不改者,从重处分。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条 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处罚:
1.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一条第5款受处分者,区别情况应赔偿受害者全部或部分医疗费用和其他损失。
2.受处分的学生,在本学年内不能参加评优,留校察看处分者,察看期间不能参加评优。
第四条 学生在食堂就餐,必须遵守就餐纪律、维护就餐秩序、服从值勤人员的管理。对扰乱食堂就餐秩序者,给予如下处分:
1.加塞不听劝阻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因加塞引起纠纷者,视其情节,给以记过或以上处分。
第五条 学生在宿舍住宿,必须遵守有关规定,努力争创文明宿舍,违者给予如下处分:
1.私接电线或使用任何电器(包括大型收录放机、电视机等)者,给予罚款和记过或以上处分;
2.在宿舍做饭、酗酒、赌博、打麻将者,除没收器具和罚款外,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3.未经同意进入异性宿舍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4.熄灯后在宿舍打闹喧哗、弹琴唱歌等影响他人休息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5.在宿舍楼道乱堆垃圾、乱倒污水者,酌情给予罚款和警告处分;
6.未经批准,住校生一律不在校外住宿,一经查出按劝以退学处理。
第六条 学生在教师上课、上自习,必须遵守《教室管理规定》,违者给与如下处分:
1.在教室门窗、桌椅、墙壁上以及厕所内,涂抹刻划、乱踩乱踢者,给以罚款和记过处分;
2.故意拆卸或损坏室内外设施者,除加倍罚款外,给以记过或以上处分;
3.在教室内做饭、吸烟者,除罚款外,给以严重警告处分或以上处分;
4.在教室或周围打闹喧哗、影响他人学习者,给以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七条 学生在校园必须遵守国家教委关于《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和学院有关规章,自觉维护校园秩序,争做文明大学生。对影响和损害学院名誉者,给以如下处分:
1.仪表仪容不得体、语言不文明、勾肩搭背、搂抱接吻有其它有伤风俗行为者,给以严重警告者或以上处分;
2.酗酒滋事者给以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3.对任何影响学院正常教育、生活和学习秩序者,给以记过或以上处分。
北京市科技进修学院关于
对学生考试作弊处理的规定
为了加强学风建设,搞好考场管理,进一步严格考试纪律,对我院在考试过程中进行作弊的学生处理规定如下:
1、对参加全国性、社会性、非本院统一考试作弊的学生,根据《处分暂行规定》予以开除学籍或劝以退学处理,开除学籍的学生应立即离校。
2、对参加全院性结业考试作弊的学生,根据其认错态度给予开除学籍或留校察看处理。
3、因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理的学生,按作弊学科目的实际课时费用补交重修课时费。该课重修后再参加学科目的考试。
4、在留校察看期间,表现好,对作弊行为有深刻认识又有明显进步的学生,取消其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