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入学、缴费和注册
第一条 按照本院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及费用在规定的日期内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需向学校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超过两周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缴纳学费和注册后方可取得学籍,由教学部门建立学籍档案,一式两份,一份报学院教务备案,一份由教学部门保管。
第三条 在校学生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后,按时到校注册。因故不能按时到校者,必须提前请假,否则视为旷课。未经准假逾期四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条 升级、休学、退学
第一条 学生每年学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经过考核,成绩合格者,准予升级。
第二条 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可以补考一次。经补考仍有三门以上不及格者(含三门)予以劝退学。学期的考试全部不及格或连续两学期累计有三门课程或三门主要课程不及格者,予以劝退学。
第三条 学生因正当原因需休学者,须提供有关证明及本人申请,经学院批准后发给休学证明。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一年。学生在校期间只能休学一次。休学期满后,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劝其退学或准予退学。
( 1 )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者;
( 2 )学期内累计缺课五十学时者;
( 3 )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 4 )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缺课超过该学年总时三分之一者;
( 5 )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癫痫、肝炎等疾病者;
( 6 )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第五条 学生因故不能继续在学校学习者,必须提交“申请退学报告”,经班主任签署意见、学院有关部门审查后,上报学院。经院长批准后,才能办理退学手续。退学时按京成教字 94 第 019 号文件规定办理。开学两周后,无论何种原因退学,本学期学杂费不予退回。
第三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一条 学生毕业时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即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二条 具有学籍的学员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习、试验、毕业论文),学习期满、成绩合格,发给相应的毕业证书或学业证书。
第三条 具有学籍的学员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不包括开除学籍者),根据其学习年限(至少学满一年)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学业证明,并注明已结业学科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