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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2008-03-10

首都联合职工大学

学 生 违 纪 处 分 条 例

第一条 为保证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与生活,顺利完成培养合格人才的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原国家教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全体在校学生。

第三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 一 ) 警告 ( 二 ) 严重警告 ( 三 ) 记过 ( 四 ) 留校察看 ( 五 ) 勒令退学 ( 六 ) 开除学籍

第四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间(一年内)有明显进步表现,可以按期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仍不悔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的言论和行为者,以及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学校和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1 、情节一般,经教育视其改正情况,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 、情节严重,经教育视其改正情况,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触犯国家刑律,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受到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罚者:

1 、被行政拘留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 、被刑事拘留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3 、被判处管制、拘役、劳动教养、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除没收赌具、赌资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走私、贩卖、运输、吸食毒品者:

1 、走私、贩卖、运输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 、吸食毒品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九条 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者:

1 、阅读、收看、浏览淫秽书刊、录像、计算机软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 、制作、复制、传播、隐匿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偷窃、抢夺、诈骗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者,除追回赃物赃款外,视作案价款和情节轻重,作以下处理:

1 、作案价款 50 元以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2 、作案价款 51-100 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 、作案价款 101-500 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4 、作案价款 501 元以上,情节恶劣或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

5 、为作案者提供情报或作案工具,为作案者放哨、窝赃、销赃者,与作案者同论。

第十一条 预谋、策划、组织或指挥群殴,肇事或参与打架,作伪证或提供凶器者:

1 、不听劝告,用语言挑逗,或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 、参与打架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 、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 、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5 、挑唆、煽动、纠集、指挥他人群殴,其主要肇事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影响大、后果严重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6 、双方因口角互不相让、互相殴打,扰乱学校秩序,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参照本条上述各款,双方均予处分。

7 、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记过处分。

8 、持械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9 、为他人提供凶器,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上处分。

10 、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用钱或其它形式私下解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1 、参与打架三次者或无故打人者,不管情节、后果如何,一律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12 、凡肇事、打架斗殴者,对受害者赔偿全部经济损失,承担医疗、医药费用。

第十二条 道德败坏,有流氓行为、生活作风越轨者:

1 、有窥看、滋扰等流氓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 、行为不检点、有碍校风校纪,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 、在宿舍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 、发生不正当性行为,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 、非法同居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6 、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7 、参与 “ 三陪 ” 或其他色情服务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涂改、转借学生证者,开具、伪造、使用假证明、假证件者:

1 、转借学生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 、私自涂改伪造学生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 、开具或使用假证明、假证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 、凡涂改、转借学生证,开具、使用假证明证件,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者负责。

第十四条 故意破(损)坏公共财物,破坏环境卫生者,除责令赔偿损失和处以罚款外,给予下列处分:

1 、破坏公共设施,故意损坏门窗、桌椅、公寓宿舍家具、绿化园地、操场等,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 、在建筑物及教室、公寓宿舍墙壁等处乱踩、乱涂、乱写、乱画、乱张贴,擅自撕毁有效期内的公告、通告、处分决定等公文,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 、私用电器(电炉、电锅、电热器等)、违章拉(接)电源线等,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参与走私、贩私、非法经商和非法倒卖者,未经许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商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侮辱、威胁、殴打教师及工作人员者:

1 、侮辱、谩骂教师及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 、以暴力威胁教师及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 、殴打教师、工作人员及其亲属,视情节轻重,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学校纪律,扰乱正常秩序者:

1 、扰乱课堂、图书馆、食堂等公共场所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 、违反学生公寓宿舍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 、在校园内聚众吵闹、喧哗,播放大功率音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学习、生活秩序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 、酗酒、划拳、起哄滋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 、用语言、书信(匿名信)诬陷、攻击、侮辱他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 、用语言或行动影响或干预他人正常生活、学习,妨碍他人人身自由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服饰、仪容不整,举止不文明,违反《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者,除责令其限期改正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1 、违纪后,认识态度差者。

2 、多次违纪,受过处分者。

3 、在校外违纪破坏学校声誉者。

4 、涉外活动违纪者。

5 、对检举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第二十条 受处分者本学年度不得参加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

第二十一条 对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本条例类似条款处理;本条例与《首都联合职工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细则》并行适用。

第二十二条 处分决定程序:

1 、给予学生违纪处分,由学生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校领导办公会研究决定。

2 、职能科室的分工是:凡属学籍方面违纪处理,由教学管理部门牵头;凡属政治、思想、道德行为方面违纪及治安、法律方面违纪、违规、违法处理,由学生管理部门牵头。

3 、学生处分决定归入本人档案,并由学生管理部门通知学生家长。

4 、对学生的处分,坚持准确、慎重、严格、公正的原则。处分决定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意见。对本人申诉,有关部门要及时复查并予答复。

本条例自 2007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由总校学生处负责解释。